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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29 10:20:34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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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陕校办发202022

兼职教师是党校(行政学院)教学的重要师资力量,对于充实教师队伍,优化师资队伍结构,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统一,进一步提升教学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为做好兼职教师管理工作,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兼职教师任用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素质过硬;

2、实践经验丰富,工作业绩突出;

3、理论水平高,善于开展教学培训。

第二条  兼职教师选聘范围

1、党政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

2、先进典型人物、知名专家学者。

第三条  兼职教师职责

1、承担校(院)主体班次有关专题讲授任务;

2、参加校(院)重大活动,并给予积极支持;

3、与学员座谈交流,指导学员学习,实现教学相长;

4、为校(院)教职工和主体班次学员调查研究提供指导;

5、参与校(院)科研和咨政工作;

6、积极为校(院)教育教学建言献策。

第四条  选聘、解聘程序

1、根据校(院)主体班次教学工作需要,校(院)不定期组织选聘;

2、选聘兼职教师由教务处提出初步人选意见,分管校(院)领导提出拟定意见,常务副校(院)长审定;

3、兼职教师聘期为3年,聘任期满后自动解聘,需要续聘的,由双方协商重新聘任;

4、兼职教师在聘任期内,如因工作调动、重大疾病等原因,致使本人无法履行相关职责的,聘期自动终止;

5、兼职教师出现违法违纪等行为的,立即自动解聘。

第五条  兼职教师管理

1、教务处负责兼职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

2、兼职教师到校(院)授课、参加课程评审等待遇按校(院)外请教师标准发放;

3、兼职教师授课情况纳入教学评估范围,校(院)适时对兼职教师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4、兼职教师违反授课纪律、发表不当言论,或长期不履行职责的,取消兼职教师资格;

5、教务处定期巡访并征求兼职教师对校(院)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客座教授选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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