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3499拉斯维加斯的网站(陕西行政学院)
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陕校办发﹝2020﹞22号
兼职教师是党校(行政学院)教学的重要师资力量,对于充实教师队伍,优化师资队伍结构,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统一,进一步提升教学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为做好兼职教师管理工作,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兼职教师任用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素质过硬;
2、实践经验丰富,工作业绩突出;
3、理论水平高,善于开展教学培训。
第二条 兼职教师选聘范围
1、党政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
2、先进典型人物、知名专家学者。
第三条 兼职教师职责
1、承担校(院)主体班次有关专题讲授任务;
2、参加校(院)重大活动,并给予积极支持;
3、与学员座谈交流,指导学员学习,实现教学相长;
4、为校(院)教职工和主体班次学员调查研究提供指导;
5、参与校(院)科研和咨政工作;
6、积极为校(院)教育教学建言献策。
第四条 选聘、解聘程序
1、根据校(院)主体班次教学工作需要,校(院)不定期组织选聘;
2、选聘兼职教师由教务处提出初步人选意见,分管校(院)领导提出拟定意见,常务副校(院)长审定;
3、兼职教师聘期为3年,聘任期满后自动解聘,需要续聘的,由双方协商重新聘任;
4、兼职教师在聘任期内,如因工作调动、重大疾病等原因,致使本人无法履行相关职责的,聘期自动终止;
5、兼职教师出现违法违纪等行为的,立即自动解聘。
第五条 兼职教师管理
1、教务处负责兼职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
2、兼职教师到校(院)授课、参加课程评审等待遇按校(院)外请教师标准发放;
3、兼职教师授课情况纳入教学评估范围,校(院)适时对兼职教师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4、兼职教师违反授课纪律、发表不当言论,或长期不履行职责的,取消兼职教师资格;
5、教务处定期巡访并征求兼职教师对校(院)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客座教授选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