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2019(54)号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
陕校办发﹝2019﹞54号
为贯彻从严治校、从严施教、从严管理要求,遵循实事求是、预防教育、提示警示、自我约束原则,防范和处理各类教学事故,保持良好的教学运行秩序,提高教学管理科学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分类
教学事故是指在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教学研讨、学员论坛及集体备课、教学竞赛、考试等教学活动中产生不良后果的事件。
第一类:一般教学事故
(一)教学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教学专题的;参加教学活动迟到超过5分钟的;在课堂教学中接打电话的;其他原因违反教学规定而又能及时挽回,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教学管理和教学服务保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组织工作不得力,造成不良影响的;通知教师、学员不及时,影响教学活动超过5分钟的;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保障不到位,超过5分钟的;外出教学用车延误超过10分钟的;其他原因导致工作失误而又能及时挽回,造成一定影响的。
第二类:严重教学事故
(一)教学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在考试、考核和各类评比中徇私舞弊的;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停(缺、调)课的;参加教学活动迟到超过15分钟的;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的行为。
(二)教学管理和教学服务保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在考试、考核和各类评比中徇私舞弊的;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保障不到位超过15分钟的;外出教学使用车辆延误超过15分钟的;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的行为。
二、教学事故处理机构
在校(院)教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教学事故处理小组,负责教学事故调查和处理。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院)长任组长,协助教学、学员管理工作的校务委员、教育长任副组长,成员有教务处、学员管理部门、各教研部门、组织人事处、总务处、信息技术部、后勤服务中心、机关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以及教职工代表。
教学事故处理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作为教学事故受理的常设组织。由教育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一)教学事故受理
教学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向教学事故处理小组办公室汇报,由办公室受理。在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含现场教学、外出考察、异地教学)、教学研讨、班级学员论坛、答辩中发生的教学事故,由学员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在领导干部论坛、精品课讲坛、校(院)学员论坛、集体备课、试讲、教学竞赛、考试中发生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主要负责人汇报。
(二)教学事故调查
接到教学事故受理报告后,办公室主任以书面形式,将有关情况向组长和其他副组长反映;主管教学副校(院)长召开教学事故处理小组成员会议,确定2-3名教职工代表参与,查明并认定教学事故原因;教学事故原因初步确定后,由教学事故处理小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教学事故认定
将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报校(院)委会研究审议。
(四)教学事故处理
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说明和检查,送教学事故处理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部门或党支部内部作出检查。属于服务外包的,按照合同相应处罚条款执行。
严重教学事故责任人。对于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教学人员、教学管理和教学服务保障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和政务处分;教学人员暂停校(院)所有班次授课;教学管理和教学服务保障人员调离现职岗位,在校(院)范围通报;处理结果列入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职级职务晋升和评优选先考核。处分决定、通报由组织人事处、机关纪委备案。
本办法适用于校(院)各类主体培训班次,其他班次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