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通知
财务处通知
各处级部门:
根据财政部、税务局有关通知精神,有以下两项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税务部门进一步规范了个人所得税征收程序,各部门报帐时牵涉到要付给达到扣税标准的非本单位人员劳务费、讲课费、咨询费、评审费、稿酬等的收入,必须附本人的身份证号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协商的情况,对非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和乘坐交通工具标准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人员被聘到二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被聘为一级的,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管理岗人员被聘为三、四级,专业技术岗被聘为二级的,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司局级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其他人员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处级及以下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我校被评为二级以上的教授享受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司局级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其他人员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处级及以下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财务处
201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