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委党校工作证件管理规定
陕西省委党校工作证件管理规定
工作证是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办理公务过程中的有效证件。为规范工作证管理、使用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实行一人一证,教职工的工作证仅供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私自涂改。
二、教职工对本人的工作证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若遗失,应立即向组织人事处报告挂失。补办工作证时必须提交《工作证补办申请表》。
三、教职工申请办理工作证,应根据要求认真如实地填写《工作证申请登记表》,交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各部门秘书报组织人事处审核后制发。
四、因职务变动等需要更换工作证的教职工,由本人交回原工作证并填写《工作证更换申请表》,写明职务变化等情况,经审核后予以办理。
五、工作证遗失的教职工应填写《工作证申请登记表》,经审核后予以补证。
六、教职工调离本校时,应将本人工作证交回组织人事处。
七、工作证的办理,原则上在每年的三月份集中进行。
八、本规定自发文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四、因职务变动等需要更换工作证的教职工,由本人交回原工作证并填写《工作证更换申请表》,写明职务变化等情况,经审核后予以办理。
五、工作证遗失的教职工应填写《工作证申请登记表》,经审核后予以补证。
六、教职工调离本校时,应将本人工作证交回组织人事处。
七、工作证的办理,原则上在每年的三月份集中进行。
八、本规定自发文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组织人事处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