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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办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4-07-30 14:17:00 分享到:
监管办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监管资产财务核算管理行为,现根据校领导对监管办财务工作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监管办属校二级财务核算单位,所属财务室设会计、出纳员,具体办理读书楼、接待餐厅、学员教职工餐厅及学生餐厅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管理银行帐户及与校财务往来业务。业务上接受校财务监督指导。行政业务管理接受行政管理处领导。
第三条  帐户管理。监管办在银行独立开设事业单位帐户。对监管单位分设帐目,分别实行单独核算。
第四条  票据管理。监管办使用学校规定票据,根据需要从校财务处请领,并指定专人管理。对外经营部分,照章纳税。
第五条  经营管理。读书楼客房部、各餐厅的经营管理,以保障教学、服务师生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资产运营接受学校全程监控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  收入管理。(一)学生、教职工购卡增款和学生、职工餐厅营业收入,由监管办财务组直接收取;(二)读书楼客房、会议室、接待餐厅营业收入,分别由监管办派驻读书楼前台、餐厅的收银员收取,每日定时将营业收入交监管办财务室;(三)读书楼客房部、各餐厅的水电费收入,由监管办扣缴(预售卡除外),每半年向校财务缴纳一次;(四)读书楼客房部、各餐厅利润、资产占用费收入,依照学校创收管理办法,于年底前向校财务缴纳一次。提成奖励部分的分配,按校、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支出管理。(一)实行承包经营的餐厅经营成本及服务费用,由监管办依据承包合同,从营业收入中扣除资产占用费和水、电、气费后,经监管办主任审核,处领导审批,依约按周预付、月结算制直接付给乙方。(二)读书楼客房部、接待餐厅消耗性物资(清洁用品用具等)、食品物资采购支出,事前由采购单位申报采购计划,经批准后办理借款手续,由读书楼管理部派人采购,保管员验收入库并签字,部门经理核实,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主管持凭据到监管办办理报销手续;人员工资支出,实行用工计划和工资总额控制的管理办法。年初,由读书楼管理部依据学校核定的人数,申报用工计划和工资总额,经处、校领导批准后,依据营业收入状况,按月由读书楼管理部造册、总经理审批,由监管办审核支付;水、电、气费用支出,分别由部门经理核实签署意见,总经理审批;监管办审核支付。
第八条  成本管理。(一)承包经营的餐厅,成本核算管理由承包企业自行负责。(二)读书楼管理部客房、接待餐厅的成本管理由读书楼管理部负责,成本核算由监管办负责。成本核算科目和费用计提标准,由监管办与读书楼管理部提出方案,报处和校财务处审定。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监管办监管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统一由校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由行管处负责,监管办具体负责监督检查,使用单位负责使用过程的管理维护,保证资产的正常使用和安全。需学校投资添置设备、改造装修时,由经营单位(承包经营单位按合同执行)提出意见,监管办审核,报处、校领导审批。新添置的固定资产,一律纳入校资产管理范围,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挂帐手续。资产的报废处置,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固定资产折旧费的使用,按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经费审批权限。(一)承包经营的餐厅,上交学校的资产占用费、水电费(预购制除外),由双方法人代表委托人审批。(二)读书楼客房部、接待餐厅经费支出,1千元以下由总经理审批,1千元(含1千元)以上由处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行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47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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